论文随笔
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的实践与法律政策分析
发布日期:2025-06-2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已成为经济运行的常态。从目前我国企业破产实践看,由于职工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大部分企业在被裁定受理破产前已形成大量职工债权,破产企业为求存活,大部分资产均已被抵押或处置,导致职工债权在破产分配中往往得不到有效清偿。在此背景下,职工社保债权核销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不仅能够有效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还能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结合实践案例探讨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的法律政策依据、具体操作流程及其现实意义。通过两则典型案例分析,揭示核销工作的复杂性及需协调的各方利益,并系统梳理了国家与地方层面的法律政策框架。研究表明,社保债权核销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职工个人账户补缴到位,同时强化部门协同与资料规范性。本文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助力职工权益保护与社会稳定。


关键词: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案例分析;法律政策;资料要求


一、问题的提出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核销是破产审判实践中颇为棘手的问题,[1]一方面由于职工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大部分企业在被裁定受理破产前已形成大量职工债权。另一方面破产企业为求存活,大部分资产均已被抵押或处置,导致职工债权在破产分配中往往得不到有效清偿。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从法律政策与实操层面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有效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还能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2]


二、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的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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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施行日期是2001年12月22日,现行有效。

相关法条:第五条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该法条强调了“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才能进行社保核销”。同时说明了核销申请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同时,并非所有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职工债权。实践中,如何确认哪部分社会保险费属于职工债权,如何划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和社会统筹部分,社会保险费数据以哪个部门为准,税务部门与人社部门系统内数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困扰着基层税务人员与破产管理人。[4]

(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4〕7号),成文日期是2004年2月26日,发布日期是2012年12月5日,现行有效。

相关法条:第五条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首先在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确实无力清偿欠费的企业,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销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的欠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补足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及时做好记录,并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

山东省的上述文件也是强调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方可进行核销”。

(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2020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相关法条:第三条 妥善处理企业历史欠费问题

(二)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资产变现清偿后仍有欠费的,对欠费无力清偿部分,在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含利息)补足后,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持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等材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记录,计算参保人员相应的缴费年限。

上述政策的有效期是截至2025年1月31日,尽管在办理核销过程中管理人预判该文件到期会继续沿用,但是为了保险起见,我们上述第二个案件还是赶在这个时间之前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了核销申请资料,另一个案件因为客观原因在2025年1月31日后不久提交核销申请资料,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接受核销资料。目前还没有关于该文件沿用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笔者也将持续关注。

(四)潍坊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通知》(潍人社字〔2020〕4号),发布时间是2020年3月9日。

相关内容: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事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文件强调的是职工欠缴社保核销的对口单位是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事局、财政局,也就是说,这些单位有义务贯彻执行破产企业社保债权核销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四、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的具体资料要求

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资料分为三大类,包括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法律文件、职工个人档案中关于职工身份和劳动关系认定的资料以及核销申请资料中的格式文本。下面是笔者上述两案例关于职工社保债权核销的全部资料,供大家参考:

1、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级财政局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财政局关于申请核销破产企业破产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的请示;

2、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财政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核销破产企业名称破产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欠费的请示;

3、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核销申请书(管理人向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级财政局提交);

4、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

5、管理人关于执行职务工作报告;

6、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8、破产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内容为个人欠缴部分已足额补缴,企业欠缴部分确实无力缴纳);

9、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破产终结);

10、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职工社保债权附明细);

11、管理人关于养老保险费核销具体情况的说明;

12、破产清算参保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表;

13、破产企业终结无法清偿的养老保险费情况表;

14、职工个人部分已足额补缴完成的缴费凭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区级部门的请示需添加附件《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分类汇总表》,包括每位职工的欠费总额、企业欠缴部分金额、个人欠缴部分金额、欠费区间等,因滞纳金一直在计算,最终核销数额到批准日期才能确定。除以上资料外,每位职工还需要填写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职工本人签名按手印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另外职工档案中需要复制招工表、职工登记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如果是应届生就业需提交报到证、派遣证或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工资表的形式包括转正定级表、企业职工年功工资审批表、调资表、工资套改表等。同时有些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存在其他的用工类型如农民合同制工人、子女顶替父母接班的职工、知识青年下乡的职工等等,这些特殊的职工类型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职工身份。

在资料准备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所有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或破产管理人印章,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同时,要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及时更新职工信息和缴费情况。准备齐全、准确的资料不仅能够提高核销效率,还能有效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五、结论

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关系到职工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我们看到了社保债权核销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面临的挑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核销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指导。同时,准备齐全、准确的资料是顺利完成核销工作的关键。

未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债权核销工作可能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简化核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应加强对企业和职工的普法宣传,提高各方对社保债权核销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科林.企业破产法与社会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基于职工权益保障的视角[J].法学,2025,(01):157.

[2]洪波.社会保险费征管参与破产清算的实务探究——以湖北A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为例[J].中国税务,2025,(01):75.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编:《山东省企业破产审判实务案例选编》,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22年版.

[4]杨云平,林瑞瑶.破产程序中社会保险费债权确认与清缴的现实困境及优化建议[J].中国税务,2025,(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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