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8月,侦查机关认定关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伙同他人在与某县税务部门洽谈招商引资、引税事宜并达成口头约定后,在当地设立相关平台公司。
基础案情:2024年8月,侦查机关认定关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伙同他人在与某县税务部门洽谈招商引资、引税事宜并达成口头约定后,在当地设立相关平台公司。侦查机关认为关某通过中间商为有需要的企业代开发票,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及政府奖励补贴,其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经查,涉案发票金额共计21亿余元,关某非法获利800余万元,关某因涉嫌该罪名被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杨子宁律师仔细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发现涉案所有发票均由该县税务局依法开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依申请行使的行政行为,平台公司无权、无能力实施开票,因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另根据相关规定及各地税务服务门户公开事项清单,税务机关对代开申请具有形式审查义务——即有义务核验身份证明、业务合同、收款凭证等材料完整性。本案平台公司属中立服务方,其角色为信息撮合、材料整理、流程协助,不参与发票内容生成、不控制开票系统、不决定开票对象,因此依法不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的行为主体要件。此外,本案中关某的获利是基于产生的实际税收贡献,属合法财政激励,非犯罪所得。杨子宁律师基于上述理由,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书面意见,最终办案机关采纳该辩护意见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不仅使关某免于刑事追责,也为类似平台经济模式的合规发展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

律师提醒
在当前经济创新与刑事风险交织的背景下,类似“自然人代开”“灵活用工平台”等模式往往游走在合规与违法的边缘。杨子宁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创新商业模式的前提是坚守法律底线,企业在参与招商引税、税务代理等业务时,必须明确开票主体的合法性、交易的真实性及收益的合规性,避免因对法律的误解陷入刑事风险。”
这起特大虚开发票案的无罪辩护成功,再次印证了刑事辩护中“专业破局”的重要性。面对复杂的经济案件,唯有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精准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在看似“铁证如山”的指控中找到突破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