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鞠某、盛某与马某、王某、某家具商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份鞠某、盛某在某小区购置2号楼四单元401室房屋一处,2016年12月份由马某包工包料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7年1月26日鞠某、盛某在某商场购买家具一宗后携子鞠小某入住该房屋,在入住三个月后,鞠小某出现反复呕吐、发烧等症状。2017年5月22日,在某区人民医院治疗,发现血液白细胞高达186,超出正常值近20倍,立即于当天转入某大学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骨髓白血病,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10月份经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鞠某、盛某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进行检测,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严重超标10倍以上。因马某、王某、某家具商场提供的装修及家具甲醛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导致鞠某与盛某之子鞠小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王某系马某的配偶,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鞠某、盛某之子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32214.7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35780元、丧葬费39301元,医疗费5393元、交通费600元、检验费114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诉方称:三被告使用劣质装修材料为原告提供装修和家具,造成涉案房屋内环境污染,原告之子鞠小某身患急性骨髓白血病后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此行为已构成侵权。现原告依法维权,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和常住人口登记卡;2、新生儿筛查1份、预防接种证一本;3、某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1份(2015年7月21日)、某镇卫生院血液细胞检报告单1份(2016年11月17日);4、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017年5月22日);5、住院病案,静脉血常规检验报告单、血液病实验室免疫分型报告(外周血)、血液形态报告(外周血)、CT报告单、用药明细、病人费用清单及某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6、居民死亡证明及居民死亡殡葬证;7、交通费票据6张;8、调查笔录;9、销货清单5份;10、收款收据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1、国网某省电力公司某供电公司某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7份。

马某、王某辩称:一、本案案由不应定为“室内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因为民事案件案由没有该案由。二、将马某、王某列为被告主体错误,被告马某于2015年12月1日设立某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案的被告应为公司。三若依据“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此案,原告的诉请亦不能成立,因某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室采取“包清工”的方式承揽原告的房屋装修,所有装修材料均为原告自行选购,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室内的甲醛是被告马某排放,也没有证据证明超标的甲醛与鞠小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没有经国家认监委审核,不具有对室内甲醛检测的资质,其检测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室内甲醛超标的依据。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无效,无证据证明鞠小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骨髓白血病”,亦无证据证明甲醛超标与“急性骨髓白血病”存在关联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死亡原因一栏的“中枢神经系统白血病”、“脑疝”、“颅内出血”后均标有“?”,说明医院并未确诊鞠小某具体死于何种原因。即使鞠小某死于白血病,但其患白血病的发病机制是综合性因素,无论从医学理论角度,还是从临床表现看,均不能证实白血病与甲醛有关联。四、原告诉讼标的额超过法定标准。五、王某没有参与原告楼房的装修活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马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某家具商场辩称:无法确定涉案家具是在被告家具商场购买。没有合法有限的鉴定结论证实涉案家具甲醛排放超标,即使房屋内甲醛超标也与家具商场无关。其余辩论观点与被告马某、王某相同。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家具商场承担赔偿的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综合本案,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如下:

(一)关于案由确定问题,结合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的规定精神,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室内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二)被告马某、王某是否为适格被告的问题。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是由某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装修,故被告马某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王某系被告马某之妻,但鞠某、盛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某共同参与了装修活动,不能确定被告王某为本案的共同侵权责任主体。因此,本案所涉侵权之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直接侵权人被告马某独立承担,其配偶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室内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并未对检测机构的范围作出羁束性规定,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虽非司法鉴定机构,但其作为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单位,具有对辖区内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职责,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已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资格,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足以真实反映出涉案房屋内空气中存在甲醛污染的事实。

(四)鞠小某死亡原因的问题。综合病案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能够排除诊疗疾病外的其他原因导致鞠小某死亡,能够推定鞠小某系因病致死的事实。

(五)甲醛污染与鞠小某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甲醛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1类致癌物”,高浓度甲醛会对人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产生毒害。涉案房屋在交付使用近一年仍被检验出甲醛释放量严重超标,应认定所使用装修材料、家具等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的室内空气污染,该污染显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损害。该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被告马某、某商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某商场关于“无法确定涉案家具是在被告某商场购买”的辩驳观点,因所举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马某、某商场均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装修行为、所售家具不存在甲醛排放,及排放甲醛污染与鞠小某患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关于赔偿数额及承担的问题。鞠小某系农村居民,自2017年2月入住涉案房屋至同年5月23日因病死亡不足半年。因此,鞠某、盛某要求按照城镇居民计算鞠小某的死亡赔偿金缺乏依据,应当依照上一年度某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302360元。丧葬费按照某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23028元;医疗费5393.73元;交通费600元;检验费1140元。因鞠小某的死亡给鞠某、盛某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为10000元。以上合计342521.73元。

受当前技术原因的限制,尚无法对甲醛与鞠小某罹患的病症之间进行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但并不能就此排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由原告或被告单独来承担本案无法鉴定所导致的诉讼风险,明显有违公平正义之原则。而且,疾病发病机理往往较为复杂,通过本案证据,难以确定装修原因、家具原因是鞠小某患病死亡的唯一因素,不排除还存在着个人体质、生活习惯、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鞠某、盛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新装修的房屋不能急于入住,需要较长时间的持续通风,但其仍选择在装修结束后即携鞠小某入住该房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依法适当降低被告马某、某商场的担责比例。因此,本院认为,因鞠小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分担为宜。在本案诉讼中,原告鞠某、盛某在庭前所交材料中包含送检的椅子等家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有单项判定“合格”或“无相应技术要求”等记载,但经法庭释明,鞠某、盛某拒绝提交质证,应认定为鞠某、盛某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拒绝出示,应依法在被告某商场应承担责任比例的基础上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由被告马某对鞠某、盛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137008.69元;由被告某商场对鞠某、盛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34252.17元。被告马某、某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证据,可分别向装修材料、家具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鞠某、盛某赔偿鞠小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及交通费、检验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37008.69元;

二、被告某区山城办事处某家具商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鞠某、盛某赔偿鞠小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及交通费、检验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4252.17元;

三、驳回原告鞠某、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22元,保全费4681元,合计16803元。由原告鞠某、盛某负担13341元,被告马某负担2769元,被告某家具商场负担693元。

被告马某、某家具商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马某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错误。

二、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本案不应定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本案是因室内装饰、装修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应为一般侵权。考虑到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主张“二被告提供的装修材料及家具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显然被上诉人是主张的装修材料及家具存在质量缺陷,不是主张装修行为,根据被上诉人主张的基础法律事实,结合一审认定事实,本案应定位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法院错误地确定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将举证责任推卸给上诉人,以掩盖被上诉人举证不能地举证责任。

三、即便本案定位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被上诉人没有依据提供鞠小某死亡地直接原因,上诉人装修行为排放了超标甲醛,甲醛与鞠小某罹患地病症具有关联性地证据材料。即使装修行为排放了甲醛,那么甲醛只是引起鞠小某病症地诱因,那么判决上诉人承担40%责任明显偏高,结合司法实践,应认定装修行为与家具商场承担10%责任为宜。

四、一审认定上诉人“包工包料”及刘某福的调查笔录采信是错误的。

五、一审认定死亡赔偿金302360元错误。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时在2018年3月13日,故应适用2017年赔偿标准,一审适用2018年的赔偿标准时错误的。

六、某市检验所不具备鉴定资质,甲醛是否超标的鉴定属于物证类鉴定类中的微量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决定,该类鉴定应由具有资质机构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规定,该鉴定所既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也不是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推荐机构,因此对室内甲醛无法定的检测资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依据。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首先,环境应是各种自然环境因素的总体,同时也是各个局部环境结合在一起的总体,而家庭居室内的小环境正是组成整体环境的一部分。其次,本案的侵权表面看似乎涉及装修、家具产品的质量问题,实质上主张的人身受到的损害并非直接源于产品质量,而是源于成为媒介的,被污染的空气。本案应是装修、家具制作行为造成空气这一自然环境因素被污染,然后因被污染的空气造成生命健康受到威海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环境损害责任纠纷,并无不当。

二、本案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别规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应关系举证,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鞠某、盛某提交了某家具商场出具的收款收据,马某自认采取包工包料进行装饰装修,鞠小某住院病历和某大学齐鲁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及委托某检验所对涉案房屋甲醛含量进行检测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鞠小某受到的损害事实以及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而马某、某家具商场未能就相关免责事由举证,因此应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三、鞠某、盛某在其居室装修刚刚装修结束后就搬入居住,对自身损害结果亦有一定影响。一审法院认定马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为鞠某、盛某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拒绝出示依法应承担责任比例的基础上减轻赔偿责任,亦无不当。一审法院按照2017年 农民人均纯收入15118元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认定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马某、某家具商场关于一审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不当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错误的上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2769元,由上诉人某家具上诉负担6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要点:

本案是因室内装修引起的环境污染纠纷,在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中的相关规定,由于对污染环境产生的争议,污染者应承担举证责任或减轻责任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款规定:“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污染环境的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依据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案的案由确定问题和确认案由后的举证责任、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室内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问题、鞠小某的死亡问题、甲醛污染与鞠小某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以及赔偿数额数额及承担问题。

一、首先,该案是室内装修、购买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定为:“室内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法律恰当准确。

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内环境污染严重,仅甲醛一项污染物就超标10倍以上。

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关于对室内环境污染甲醛的检测报告属于专门专项检测,检测机构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合法的资质,并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了原告需要检测的内容,检测报告的结果是客观的、真实的且合法有效的。涉案房屋内的污染物的来源是被告使用劣质装修材料所导致的,原告在装修之前涉案房屋属毛坯房,不存在污染物的排放源。并且这次检测距离实际入住的时间已过去近一年,室内污染比较之前还如此严重,试想在刚入住时污染将是何种情况。

三、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鞠小某的死亡原因是急性髓性白血病。

首先从鞠小某的血项化验单上看,白细胞的检测结果超出正常范围值20多倍。仅这一项从临床上就可以被诊断为白血病。其次,在进一步对鞠小某进行的血液病实验室免疫分型报告(外周血)及血液形态报告(外周血)的检验报告上,检验结果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并且在医学文献上有明确记载,急性白血病的并发症是颅内出血、脑疝。对于这一点,在医院的诊疗经过上也作出了明确的记录。对此,有关鞠小某的死因无需存疑。

四、室内环境污染是导致鞠小某患急性白血病的直接原因。

甲醛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确定为“1类致癌物”,高浓度甲醛会对人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等产生毒害。涉案房屋在交付使用近一年仍被检验出甲醛释放量严重超标,应认定所使用装修材料、家具等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的室内空气污染,该污染显然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和损害。

五、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违法行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结果。

因马某、王某、某家具商场提供的装修及家具甲醛含量超标,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导致鞠某与盛某之子鞠小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装修导致室内环境污染损害属于环境侵权,应适用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装修人的责任。只有当装修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过错),或证明装修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装修人才能在相应程度内免责。

本案年幼的鞠小某用生命,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警示。室内环境污染是导致白血病的一个直接因素。本案的马某、某家具商场为谋取最大的利益,使用劣质装修材料,致使涉案房屋内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严重超标,造成鞠小某死亡的悲剧,无疑成为变相的杀手。这起事件最大的受害者莫过于年幼的鞠小某及其父母亲人,再多的金钱也弥补不了鞠某、盛某丧子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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