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在二手房买卖中是否能够顺利过户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5日,第三人济南明湖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湖公司)将坐落于济南市高新区康虹大街以北,沁园路以南,颖秀路以东,开拓路以西明湖白鹭郡二期区5号楼501房产和-108号地下室出售给被告王某,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王某支付了首付款236596元,并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贷款55万元支付了第三人明湖公司剩余房款。

2016年3月13日,被告王某与原告管某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将上述房产和地下室出售给原告管某君,总房价80万元,管某君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于2016年4月4日之前支付33万元,剩余45万元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当日,管某君支付定金2万元。

2016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变更首付款为20万元,待被告王某办理完毕房产证且交到中介处,原告管某君再向被告王兵支付首付款15万元。2016年4月22日,原告管文君再向被告王兵支付首付款20万元(含定金,实际支付18万元),被告王兵将上述房产和地下室交付给原告管文君。

2016年8月8日,上述房产办理了初始登记,所有权人明湖公司,房屋坐落济南市高新区舜旺路258号明湖白鹭郡一区5号楼501房产和-108号,房产证号济南20160097464,面积分别为99.14平方米、5.15平方米,已经具备办证条件。被告王某拒不办理自己的房产证,更不给原告管某君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且逾期偿还交通银行长达6个月。2016年9月30日,原告管某君暂代被告王某偿还交通银行6个月贷款17198.1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王某将房屋过户至管某君名下。

【律师点评】

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管某君已按照约定付足全款的合同义务,且该房产现已具备办证条件,被告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完成协助原告管某君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原告管某君名下的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另,原告管某君愿意代王某偿还的剩余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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