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庄XX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商贸城支行(下称“商贸城支行”)与借款人庄XX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商船协字0002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同时与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商船抵字0002号的《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编号为2014年商船保字0002号的《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2014年4月3日商贸城支行与借款人庄XX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商船借字0002号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在贷款业务申请过程中,借款人庄XX与其配偶毕XX共同向商贸城支行出具了《承诺及授权书》,明确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意以共同财产抵押担保。

上述合同等贷款文件中约定:庄XX向商贸城支行借款7000000元,用途为经营,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利息到期一次归还本金”,最后还款日为2015年4月3日;为保证债务的正常履行,庄XX投资持股的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该公司名下的“润达3”号远洋作业船舶(所有权证书【鲁】船登(权)(2012)YY-200049号)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担保登记。

上述合同订立后,商贸城支行按约定于2014年4月3日向庄XX发放了贷款,合同履行前期利息归还正常,银行业务人员贷后管理跟踪正常。

2015年1月,借款人按月利息归还开始出现拖延,商贸城支行工作人员几次约谈借款人,经交流发现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投资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可能会出现到期日无法还款的情况,法律顾问辛立森律师随即与支行业务负责人商议制定了该笔业务的预警处置方案,并按计划赶赴荣成、石岛等地,展开针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负债、投资经营现状、涉案纠纷等方面的先期法律调查。经过细致深入的调查,发现如下问题和情况;

1.保证人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6日迁往日照市,并于2014年5月12日更名为“日照润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期间对注册资本、住所等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变更,公司原为多人持股转为庄XX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于2015年2月由庄XX哥哥庄X在荣成市工商局另行注册“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

2.庄XX在青岛银行威海分行、威海华东小额贷款公司、威海金雨投资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公司等多处负有债务,同时抵押船舶在境外作业欠付工人工资、台湾丰润公司补给款等费用,各项债务总计约2000多万元,其中青岛银行所贷款项的使用用途不明且不能正常按期还款;

3.因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不具备远洋作业资质,抵押船舶“润达3号”及姊妹船“润达5号”挂靠在荣成市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名下,由其代理各项作业手续的办理,船舶常驻太平洋岛国斐济进行远洋捕捞作业。因近年国家鼓励远洋捕捞作业,远洋船舶定额渔产品的返运及船舶检验、整修,捕捞许可证的审验等无需回国也能完成,亦即船舶可以常年滞留境外作业地,出现借款纠纷,远洋抵押船舶很难实现有效控制;

4.保证人荣成市润达水产有限公司名下“润达3”、“润达5”号两艘渔船的2014年燃油补贴已通过荣成市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代理办理了申请,按船舶吨位估算约260万元,预计2015年10月份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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