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某医院诉市食药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某医院诉市食药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行政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2015年6月11日作出延期查封决定,2016年6月11日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近一年的调查取证中,除去所花费必要的鉴定及听证时间外,主要耗费在委托异地食药执法部门的协助调查时间。

【法院判决】

本案被告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现于2016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扣除听证、检验等法定需要扣除的时间,也超过了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作出期限。本案虽然涉及众多医药企业,案情较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系比较重大食药行政处罚案件,但本着严格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的目的,本院仍根据上述规定确认本案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律师点评】

如前所述,在食药领域内委托异地食药执法部门协助调查的现象十分普遍,也是十分必要。但是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文书送达的在途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所需的时间是可以在办案期限内予以扣除的,并未将协查时间囊括在内。就本案而言,在长达一年的结案期限内,法院也只认定了听证、检验的时间属于法定扣除情形,而将协查时间计算在了行政机关实际结案的时限之内,从而确认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遇有需要委托异地机关协助调查时,可以建议在委托协查函中明确告知协助调查机关一定的合理协查时限,亦可委派调查人员直接赶赴异地实地调查,以防异地机关协查时间过长导致办案期限超期。

当然,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的思路还是偏重“案件事实”本身,较之程序而言,法官更加注重案件事实,而且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但这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就可以不加顾虑一味地违反程序,因程序违规也有可能最终导致行政行为被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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