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济宁平某某贪污罪无罪辩护案
发布日期:2020-06-23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2日,济宁邹城市田黄镇小山头村支部书记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检察院以平某某涉嫌贪污提起公诉,2017年8月2日邹城法院一审认定平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99375元。

平某某不服上诉,委托我所张凯律师为其提供二审辩护。接受委托后,张凯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与知情人沟通、实地调查涉案起因等,认为该案件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问题,于是决定与蔡诚律师组成辩护团队,确定代理方案和辩护意见,为平某某依法辩护。

二审合议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该案诸多疑点以及客观、准确的辩护意见非常重视,经合议庭研究认为该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遂决定发回重新审判。2017年12月27日,重审一审开庭,辩护人申请的部分证人出庭作证。

2018年3月19日,法院重审一审宣判:平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99375元。

平某某不服,再次委托我所律师张凯为其提出上诉及重审二审辩护。

在看守所与平某某的多次会见中,其本人始终坚持没有贪污行为,辩护人更坚定了为其做无罪辩护的信念,于是调整梳理二审辩护思路,穷尽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坚持要求二审开庭审理及关键证人出庭作证,递交更为详实有力的书面辩护意见,努力抗争坚持不懈。

平某某被羁押两年零十一个月零四天后,2019年3月15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后作出庄严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平某某无罪;宣判法官同日通知看守所立即释放。

【法院判决】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平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作出(2017)鲁0883刑初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鲁08刑终37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7)鲁0883刑初4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平某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7年11月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平某某担任邹城市田黄镇小山头村支部书记。小山头村于2009年经山东省政府批准为邹城市土地挂钩置换项目试点村,该村土地挂钩置换工程包括土地复垦、社区房屋、道路建设等项目,由田黄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和监督管理,委托该村村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由邹城市财政拨付的土地挂钩置换奖励金及村民自筹资金两部分组成,村民自筹资金和财政拨款均由田黄镇经管站予以监管使用。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平某某利用担任小山头村党支部书记,受田黄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该村土地挂钩置换工程建设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币599,375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平某某身为小山头村党支部书记,在受田黄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管理该村土地挂钩置换工程建设工作中,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平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599375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平某某上诉提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其用于买车的1.86万元、转给张某某的24万元系先前垫付的资金;对于转给其妻的340775元是归还先前的借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平某某贪污公款,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认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平某某贪污1.86万元、24万元的问题。审理认为,虽然平某某将从镇里领取的财政奖励资金用于了个人的经营活动,但是先前平某某实际为工程垫付的资金数额不清楚,仅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平某某将该两笔钱贪污。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平某某贪污340775元的问题。审理认为,虽然村主任将村里修路等项目的支出单据在镇里报账的资金按平某某的安排转给了其妻340775元,但是村主任证实当时支付这些项目的资金是平某某提供的,据此不能认定将平某某该笔款贪污。综上,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上诉人平某某侵吞公款599375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0883刑初40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平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该案的无罪辩护成功,是“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审判过程中的充分体现,不仅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利,也展示了我所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过硬的业务能力,彰显敢字当先勇往直前的执业作风,传导公平正义正能量,扩大了我所的社会影响力,也必定拓展刑事辩护业务更广阔的未来,为齐鲁的明天增色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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