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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总所】齐鲁刑辩训练营第23期:“被害人过错在刑事辩护中运用”专题研讨
发布日期:2022-08-15

摘要:齐鲁刑辩训练营第23期:“被害人过错在刑事辩护中运用”专题研讨

在传统刑事辩护当中,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由往往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但“被害人过错”能否作为被告人“从、减、免”事由,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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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我所近日举办了以“被害人过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为专题的刑辩训练营沙龙活动,本次沙龙活动由我所青年律师颜悦华律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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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悦华律师讲到,我国首次将“被害人过错”明确引入刑事量刑体系是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将其与“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共同作为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体现了“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随后,颜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所公布第1368号指导案例--余正希故意伤害案,对被害人过错的概念、认定标准、过错程度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颜律师还讲到,通过案例检索得知,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主张适用该情节的辩护理由主要包括四大类,为道德过错、民事法律过错、行政法律过错、刑事法律过错,但在各地法院对上述四类涉及被害人过错的辩护主张,认定亦各不相同。也就是说,同一被害人过错情节在不同的地区,就过错的有无、过错的程度、适用裁量的幅度认定均有所差别,进而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最后,颜律师简单分析了被害人过错与正当防卫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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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贾美杰律师、区域合伙人杨子宁律师作为本次沙龙活动的与谈人,两位律师分别结合自己多年的辩护经验及现实案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最后,我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魏兰柱作为点评人,归纳总结了“被害人过错”在辩护中的运用问题,同时结合本专题分享了其独到的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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